古罗马法律(凑字数用的)(5/12)

原文为solet,arceranesternito有译为被告若不愿意,则可不必提供篷车

:古代罗马每五年进行一次户口调查cens,把全体居民不分贵族和平民,一律按财产的多少分为六个等级作为服兵役的标准:最初以土地划分,拥有土地二十优格

era每优格亚约合二十五公亩以上的为第一级,十五优格以上的为第二级,十优格亚以上的为第三级五优格以上的为第四级,不满五优格的为第五级,无地或基本无地的为第六级,后改用货币计算,同时包括不动产和动产,其最低财产额为:第一等级十万阿斯as,罗马的一种铜币,最初是以牛羊为标志的铜块,第二级七万五千阿斯,第三级五万阿斯,第四级二万五千阿斯,李维《罗马史》载,第五级为一万一千阿斯,但同时代的第奥尼修斯《古代罗马史》则称仍系前级的半数,即一万二千五百阿斯,第六级为贫民参阅恩格斯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,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1卷第146~147页,j奥尔特托朗《罗马法制史》增订第九版第59页及注一f蒂耳芒第44页

:古罗马的高级官吏都兼理司法,最初agistrat仅指王rex或执政官,后陆续增设监察官、财务官等均可称为agistrat,英文agistracies

案:bc360年以后始设专职官,处理罗马城内外人民诉讼事务。

参见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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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表审理

一、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,罗马铜币名,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,交誓金500阿斯。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,交誓金50阿斯,关于自由身份之诉,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,一律交50阿斯。

二、审理之日,如遇承审员

jndex、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,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……,则应延期审讯。

三、凡需要人证的,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,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,到庭作证。

四、即使是盗窃案件,亦可进行和解。

注释:

:罗马古代常用宣誓来解决讼争。在王政时代,诉讼当事人视案件的大小,各献牛或羊给僧侣,诉败,即以其牛或羊祭神,以赎伪誓罪;共和时代,为简便起见,改用现金,由国库没收,称“誓金”;最后又改为“决胜金”,归胜诉者所有。参阅e-帕罗特《罗马法要论》第49-50页

:当时承审员由诉讼当事人在承审员名册中选定后,经长官任命。审理案件时为一人,其职权只限于审查事实的有无和是否,不能为折衷的解决。仲裁员实际上也是一种承审员,但审理案件应由三人合议,且其职权较一般承审员为大,在处理疆界的划分,遗产的分配等,有根据实际情况,斟酌权衡之权。参阅e-屈克《罗马法制教程》订第2版第806-808页

:hoste在古代指和罗马订有条约的独立国家的人民,后来又指敌人和叛徒,因此,在本条有译为外国人的,认为由于当时交通不便,他们不能准时出庭,应允于延期;也有主张在当时很难设想,就已有市民和外国人在诉讼上的规定,因而译为叛徒的。

:古罗马的家宅为供奉家神之处,外人非经家长同意,不得入内;否则,构成侵犯住宅罪。当时习惯每九日一市。

:古代罗马把盗窃分为公益盗窃和私益盗窃,前者指盗窃公共财物,成公犯;后者为盗窃私人财物,属私犯。罗马人认为私犯是侵犯个人利益,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。

第三表执行

一、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,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。

二、期满,债务人不还债的,债权人得拘捕之,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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