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罗马法律(凑字数用的)(4/12)

、对剥夺一人的生命、自由和国籍的判决,是专属百人团大会enur的权力。

三、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,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,处死刑。

四、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。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,有权上诉。

五、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,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,处死刑。

六、任何人非经审判,不得处死刑。

第十表宗教法

一、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。

二、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……,火葬用的木柴,不得用斧削光。

三、埋葬或火化时,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,紫色的以一件为限,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。

四、出丧时,妇女不得抓面毁容,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。

五、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,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,不在此限。

六、禁止: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;举行丧事宴会、奢侈地洒圣水、长行列的花环、用香炉焚香。

七、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,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,则在丧礼期间,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。

八、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,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。

九、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,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,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。

十、非经所有人同意,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。

十一、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,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。

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

一、平民和贵族,不得通婚。

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

一、,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,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,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。

二、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,家长、家主应负赔偿责任,或将其

交被害人处理。

三、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,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,如占有人败诉,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

四、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,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

五、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,后法取消前法。

注释版的法典正文

《十二表法》正文

第一表传唤

一、原告传被告出庭,如被告拒绝,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,扭押同行。

二、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,原告有权拘捕之。

三、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,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,但除自愿外,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。

四、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,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,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;如为贫民,则任何人都可充任。

五、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,则讼争即认为解决。

六、如当事人不能和解,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,由长官strat审理。

七、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,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。

八、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。

九、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。

注释:

:按当时习惯法,原告应于诉讼日dies

fost在公共场所,用规定的语言,通知被告出庭。古罗马把每年分为诉讼日、非诉讼日即库里亚、森都里亚大会开会日、祭日和节日都不进行诉讼和混合日即在大会不开会时,也可以进行诉讼。参阅吉法尔《罗马法要论》第86页及e泊蒂《罗马法原论》增订第五版第656页

:本条末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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