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罗马法律(凑字数用的)(7/12)
题的研究》第19页
:指被继承人代亡时,从家长权或夫权下解放出来的子女和妻子等,他们可以直接继承死者的遗产。见j代克拉勒耳《罗马和罗马法》第307页
:同一姓氏并祭同一祖先的,但因年代久远,世系已无可考;或译同姓人,似欠妥,因同姓并不都祭同一个祖先。参阅g科尔尼《罗马法》第8、19、79页
:按古罗马的习惯法,监护和保佐制度都是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为目的,故参照本表第五和第七条,互补充“无族亲时由宗亲监护”。见ae吉法尔《罗马法要论》第27-28页
:据认为,frios是指疯子,学者对精神病人的解释意见不一
:prodig指滥用祖传遗产,致使损害法定继承人利益的。
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
一、凡依“现金借贷”nexu或“要式买卖”p的方式缔结契约的,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。
二、凡主张曾缔结“现金借贷”或“要式买卖”契约的,负举证之责;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,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。
三、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,其他物品为一年。
四、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,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。
五、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。
六、于诉讼进行中,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,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,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。
有关自由身份之诉,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。
七、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,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,其所有权并不移转。
八、凡依“要式卖买”或“拟诉弃权”ceess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,具有法律上的效力。
九、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,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。
十、但在上述情况下,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,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。
十一、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,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,则原
所有人有权取回。
注释:
:“要式买卖”为古罗马移转所有权的一种方式,又称“用铜块和秤peraeset
li
a的方式”,其手续由买卖双方在五个证人和一个司秤li
ipens前,由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标志,一手持调会说:“按罗马法律,此物为我所有,我是用此铜块和秤买得的”,说完了,就把铜块敲秤后交给出卖人,买卖手续就完成了。“现金借贷”通说也采“用铜块和秤”的办法,只是用语是出借人对借用人为处罚的声明。到期不还,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权实施对人执行。见p冯韦泰《罗马法债编》第二册第3-6页
:古代罗马的婚姻分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两种,夫权的取得,或依法定方式结婚,或因经过连续一年的共同生活,后者称时效婚。在有夫权婚姻中,妻子处于夫或夫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,她的地位和她的子女一样,他们她们视同姐弟姐妹;在无夫权婚姻中,妻的地位和未结婚前同。参阅l迪普里埃:《罗马法提要》第一册第109-112页
:“拟诉弃权”是利用诉讼程序以移转所有权的方式。其办法是买卖双方带着标的物或其标志到长官前,伪装诉讼,由买受人为原告,主张该物为他所有,出卖人为被告,对买受人的主张加以承认或默不抗辞,遂由长官把标的物判归买受人所有。e屈克第274—275页
第七表土地和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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