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罗马法律(凑字数用的)(1/12)
古罗马《十二铜表法》全文及介绍
此文原由周[木丹先生发表在《安徽大学学报-哲学社会科学版》1983年第3期上,玖羽兄委托我代为ocr,于是整理了一下。
鉴于《十二铜表法》在罗马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其文流传的曲折性,有必要在此声明:本译文是以吉拉尔的《罗马法原文》增订第五版;奥尔特朗《罗马法制史》增订第九版和里维拉的《罗马法史导论》,并参考了陈筠、防微等译文和有关材料翻译的。
鉴于此文成文已有20年了,有些常用的历史名词、人命地名统统依惯例改订,不另作说明。
本文的注释-历史背景-法学内容将在日后一起奉上。另,本人不是学法律的,有很多地方会卡壳,大家一定要指正阿!鱼锦鳞兄,雪樱军师,不要跑啊!
《十二表法》正文
第一表传唤
一、原告传被告出庭,如被告拒绝,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,扭押同行。
二、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,原告有权拘捕之。
三、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,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,但除自愿外,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。
四、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,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,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;如为贫民,则任何人都可充任。
五、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,则讼争即认为解决。
六、如当事人不能和解,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,由长官strat)审理。
七、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,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。
八、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。
九、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。
第二表审理
一、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,罗马铜币名,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,交誓金500阿斯。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,交誓金50阿斯,关于自由身份之诉,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,一律交50阿斯。
二、审理之日,如遇承审员jndex)、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,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……,则应延期审讯。
三、凡需要人证的,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,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,到庭作证。
四、即使是盗窃案件,亦可进行和解。
第三表执行
一、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,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。
二、期满,债务人不还债的,债权人得拘捕之,押其到长官前,申请执行。
三、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,又无人为其担保,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,系以皮带或脚镣,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,愿减轻者听便。
四、债务人在拘禁期间,得自备伙食,如无力自备,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,愿多给者听便。
五、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。在此期内,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;如不获和解,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,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。
六、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,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,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。
七、如债权人有数人时,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,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,亦不以为罪。
八、对叛徒的追诉,永远有效。
第四表家长权
一、对畸形怪状的婴儿,应即杀之。
二、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。家长得监察之、殴打之、使作苦役,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;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。
三、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,该子即脱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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